(2017)鲁0831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朱利超与泗水县纳税人服务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利超,泗水县纳税人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1民初1378号原告:朱利超,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被告:泗水县纳税人服务中心。负责人:韩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利超与被告泗水县纳税人服务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利超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