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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四川内江鸿强机床有限公司与广西中运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内江鸿强机床有限公司,广西中运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665号原告:四川内江鸿强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乐贤镇乐贤村2社。法定代表人:陈洪贵,总经理。被告:广西中运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航银路31号。法定代表人:周朵红。原告四川内江鸿强机床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中运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内江鸿强机床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内江鸿强机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内江鸿强机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四川内江鸿强机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华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