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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毅申请执行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毅,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363号申请执行人:赵毅,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刚,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毅与被执行人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3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