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刑更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祖海彬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祖海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刑更69号罪犯祖海彬,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睢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周口监狱服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湛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祖海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9月27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2017年5月3日,河南省周口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祖海彬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改造评审鉴定结果符合标准。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祖海彬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理警察靳团结、张保中及同监区罪犯梁次委、王蕾的证言和执行机关在监狱内公示的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祖海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根据罪犯祖海彬的改造表现及所犯之罪为抢劫罪、罚金1万元未履行、赃款未退赔等事实和情节,在周口监狱提请建议减刑九个月的基础上,从严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祖海彬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江涛审 判 员 曹纪峰人民陪审员 张 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小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