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3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小平与胡智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平,胡智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3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平,男。被执行人胡智亮,男。李小平与胡智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印民初字第004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胡智亮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李小平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立案,同日向胡智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李小平支付案件款10000元。现被执行人胡智亮已主动履行了案件款10000元,且本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小平1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印民初字第004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廉 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