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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苏芮与刘洪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芮,刘洪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469号申请执行人:苏芮,男,199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洪权,男,198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苏芮与刘洪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车辆损失费15148元、案件受理费229元、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4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