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5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嘉思高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嘉思高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5229号原告: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浦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欧阳长健。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毅朗,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告员工。被告:广东嘉思高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宋锦全。原告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嘉思高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国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敏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