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8行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杨红卫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卫,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308行初713号原告杨红卫。被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宝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卫诉被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红卫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红卫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卫撤回起诉。本案已预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红卫负担。多收取的25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 琳审判员 刘 吉 明审判员 黄 玉 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淇(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