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赛吉拉呼申请执行二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1执29号申请人赛吉拉呼,男,蒙古族,1974年06月22日出生,个体,住所地内蒙古二连浩特市国检C区6号楼1单元1楼西。被执行人二庆,男,蒙古族,1969年03月17日出生,个体,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阿镇确巴拉森大街杭乌拉路繁荣巷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501民初48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二庆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二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二庆长期在蒙古国躲避执行。为确保案件顺利执行,申请人赛吉拉呼向本院提出申请,限制被执行人二庆出境。本院认为,申请人赛吉拉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二庆出境,并扣留其有效身份证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聂 彦执行员 云 晓 鑫执行员 李 伟 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阿布日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