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恢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天胜与曹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天胜,曹军,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杨天胜,男,195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迎宾路北段。被执行人曹军,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兴镇兴隆村*组。被执行人XX,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尧山镇翔村*组。杨天胜与曹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三终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所确认的执行标的为4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27元,执行费5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三终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民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