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6执恢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天胜与曹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天胜,曹军,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杨天胜,男,195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迎宾路北段。被执行人曹军,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兴镇兴隆村*组。被执行人XX,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尧山镇翔村*组。杨天胜与曹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三终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所确认的执行标的为4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27元,执行费5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三终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民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