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苏荣江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荣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1485号罪犯苏荣江,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温苍刑初字第8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荣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7年4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苏荣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苏荣江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三个表扬。另查明罪犯苏荣江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原审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荣江虽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但其在前次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后,又犯交通肇事罪,其所犯罪行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影响恶劣。综合考虑罪犯苏荣江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性格特征等,尚不能认定其没有再犯罪危险,不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荣江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