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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束海燕与束凤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海燕,束凤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300号原告:束海燕,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束凤云,女,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束海燕诉被告束凤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现原告束海燕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束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由原告束海燕负担。审判员  俞成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