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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冯小春诉被告成都知贤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知贤科技有限公司,冯小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018号原告成都知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梁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滔,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蒋琴琴,四川君合律师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冯小春,男,汉族,1986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陈卓,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成都知贤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冯小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原告冯小春诉被告成都知贤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川0108民初1755号)。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起诉在后的案件裁定并入起诉在前的案件审理,并终结后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并入本院(2017)川0108民初1755号案件审理。二、本案终结诉讼。原告成都知贤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雪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