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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3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诉王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王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507号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住所地西丰县西丰镇御林新城17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恩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智峰,该公司职员。被告:王颜,男,1988年1月25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王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立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一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