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王彦军申请史立全附带民事赔偿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军,史立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412号申请执行人王彦军,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执行人史立全,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王彦军与史立全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刑初6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5月24日止,被执行人史立全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彦军29283.7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