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文武与杨文平、陈中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武,杨文平,陈中炎,刘萍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714号原告:陈文武,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6月24日,松滋市人,住本市。委托代理人:张宏,松滋市王家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文平,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宜都市人,经商,住宜都市。被告:陈中炎,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荆州市人,农民,住松滋市。被告:刘萍,女,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农民,住松滋市。原告陈文武与被告杨文平、陈中炎、刘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陈文武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武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文武负担。审判员 张青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思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