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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7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瑞彬、王风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瑞彬,王风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瑞彬,男,汉族,1971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风国,男,汉族,1965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委托代理人张晓伟,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瑞彬因与被上诉人王风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王风国委托代理人张晓伟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张瑞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瑞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瑞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张瑞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 宇审判员 张永军审判员 杨成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会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