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小川与马珂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川,马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308号原告陈小川。委托代理人赵栋,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珂。委托代理人朱媛媛,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川与被告马珂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马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本案为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施工地在西二环开远半岛小区东门广场(幼儿园),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为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马珂与原告纠纷争议为施工合同纠纷,施工地在西二环开远半岛小区东门广场,应由不动产所在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马珂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车晓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