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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翠荣、郭学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荣,郭学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134号申请人:李翠荣,女,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人:郭学坤,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荣与被告郭学坤、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荣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要求对被告郭学坤驾驶的鲁A×××××号小型轿车进行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学坤驾驶的鲁A×××××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查封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李翠荣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