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3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进铭、覃昌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进铭,覃昌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3民初262号原告: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蒙山县城北大道润丰房地产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陆海滨,总经理。被告:黄进铭,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被告:覃昌颜,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原告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进铭、覃昌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立案。原告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莫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