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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4执保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山市恒泰化工有限公司、常熟市圣丰聚酯粉末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山市恒泰化工有限公司,常熟市圣丰聚酯粉末有限公司,陆新华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4执保29号之一申请人:黄山市恒泰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733023082A,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昌盛路6号。法定代表人:余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常熟市圣丰聚酯粉末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67682771R,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杜桥村。法定代表人:陆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陆新华,男,汉族,1968年11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黄山市恒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与常熟市圣丰聚酯粉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丰公司)、陆新华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5月18日对圣丰公司及陆新华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恒泰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申请法院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恒泰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常熟市圣丰聚酯粉末有限公司、陆新华银行存款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黄山市恒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