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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支维坤与党进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支维坤,党进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219号申请执行人:支维坤。被执行人:党进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支维坤与被执行人党进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党进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党进有给付申请执行人支维坤案件款27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党进有共给付申请执行人支维坤30000元。分别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下余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支维坤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支维坤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