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执恢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桂峰、刘力达、王振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桂峰,刘力达,王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恢37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被执行人:孙桂峰,男,1960年10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执行人:刘力达,男,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执行人:王振成,男,1972年5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桂峰、刘力达、王振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招商初字第2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王雷学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国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