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曾彩耀与长沙县湘龙繁荣联创货运配载服务部、张昶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彩耀,长沙县湘龙繁荣联创货运配载服务部,张昶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165号原告曾彩耀,1956年11月5日出生,男,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委托代理人袁海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县湘龙繁荣联创货运配载服务部,住所地长沙县湘龙汇隆物流园C栋12号(A区25、26、27号)。经营者曾凡富,1974年12月18日出生,男,汉族,住长沙县。被告张昶旭,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曾彩耀与被告长沙县湘龙繁荣联创货运配载服务部、张昶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审理案件的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许云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