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冷荣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荣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3刑初19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荣昌,绰号“冷昌昌”,男,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籍贯重庆市荣昌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住重庆市荣昌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荣检刑检刑诉[2017]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荣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林霖、被告人冷荣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日,被告人冷荣昌去至重庆市荣昌区XX步行街移动营业厅,趁人不备,将该营业厅客户体验区内一部努比亚牌手机(型号为Z11白金版64G)盗走。经重庆市荣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3159元。同日,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民警在荣昌区莲花广场建设银行旁公共汽车站将冷荣昌抓获,从其身上查获并扣押其所盗窃的努比亚手机一部。冷荣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案发后,荣昌区公安局将被盗手机发还该营业厅。上述事实,被告人冷荣昌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冷荣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冷荣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冷荣昌犯盗窃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冷荣昌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手机已被追回,冷荣昌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可对被告人冷荣昌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冷荣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被告人冷荣昌违法所得的努比亚手机一部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唐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佩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