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睿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睿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57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睿,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2017年4月11日因本案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晓红,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第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睿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海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睿及其辩护人李晓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睿于2017年4月10日22时许,通过微信先行收取曾某购毒款200元。次日1时许,被告人赵睿在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路重庆市血液中心大门旁路边,将净重0.44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交付给曾某,另收取好处费100元。双方交易后被公安人员捉获,查获前述毒品和好处费。被告人赵睿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捉获贩卖毒品嫌疑人梁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睿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具有立功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四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经过材料、证人曾某的证言、提取和封存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毒品鉴定结论、身份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赵睿立功的相关证明材料、前科证明材料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其有立功表现且预缴纳罚金三千元,提议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睿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赵睿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捉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睿在案件诉讼过程中主动缴纳三千元作为罚金执行的保证,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和毒资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 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至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