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3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浩东、甘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浩东,甘敏,高银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3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浩东,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明,浙江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敏,女,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审被告:高银媛,女,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明,浙江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浩东因与被上诉人甘敏、原审被告高银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4民初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浩东未足额缴纳上诉费,在收到我院送达的《限期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缴费期限内补缴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浩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婧杰审判员 姚 兰审判员 吴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