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公安交警大队与被执行人孙伟行政非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307号申请人南召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余起,任队长。被执行人孙伟,男,生于1990年6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南召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孙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2017)豫1321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按行政裁定书交纳罚款200元,滞纳金2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和平代审判员 任行斗代审判员 宋长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