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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6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姚某与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袁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993号原告:姚某,住甘肃省静宁县。被告:袁某,住甘肃省静宁县。原告姚某与被告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0520元及违约金;2、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被告因经营茶楼装潢门面,先后购买原告电线材料。同年12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2052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还款日期及违约责任。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推拖。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袁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查证后,被告袁某的送达地址仍无法确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苟国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崇淑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