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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崇友与被执行人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崇友,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230号申请执行人杨崇友,男,1938年1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李刚,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申请人杨崇友与被执行人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商终字第35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4128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崇友、被执行人李刚、第三人大庆市庆金川经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大庆市金川经贸有限公司同意以其对大庆油田新世纪实业公司的债权代为偿还此笔债务。本院认为,本案已达成和解协议,尚未到履行期限,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向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