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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丙科、张桂利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丙科,张桂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239号申请执行人李丙科,男,1951年8月3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联系被执行人张桂利,男,1950年10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李丙科申请执行张桂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献民初字第0170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丙科与被执行人张桂利就该生效判决书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献民初字第01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