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执5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俊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朝辉广告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俊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朝辉广告有限公司,沈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5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俊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岩区江口街道食品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伟军。被执行人浙江朝辉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七里王村,组织机构代码:76795208-2。法定代表人冯辉。被执行人沈海军,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俊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朝辉广告有限公司、沈海军为追偿权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62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朝辉广告有限公司、沈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朝辉广告有限公司、沈海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俊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4265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7106元、申请执行费36665元。但被执行人浙江朝辉广告有限公司、沈海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浙江朝辉广告有限公司、沈海军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浙江朝辉广告有限公司、沈海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朝辉广告有限公司、沈海军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朝辉广告有限公司、沈海军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朝辉广告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浙J×××××、浙J×××××、浙J×××××车辆各一辆,本院依法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但上述车辆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俊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朝辉广告有限公司、沈海军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5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朝辉广告有限公司、沈海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赖军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