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民初8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伟与瑞丰商务酒店、肖斌、赵建升、张重彬、张忠平、陶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瑞丰商务酒店,肖斌,赵建升,张重彬,张忠平,陶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877号之一原告:张伟,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瑞丰商务酒店。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中山路山水人间5—**号。经营者:肖斌、赵建升、张重彬、张忠平、陶进(身份情况附后)。被告:肖斌,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个旧市。被告:赵建升,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弥勒市。被告:张重彬,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弥勒市。被告:张忠平,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陶进,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傣族,居民,住弥勒市。原告张伟与被告瑞丰商务酒店、肖斌、赵建升、张重彬、张忠平、陶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张伟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瑞丰商务酒店、陶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伟自愿撤回对被告瑞丰商务酒店、陶进的起诉确属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与本案的实体处理无利害关系,依法应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对被告瑞丰商务酒店、陶进的起诉。审判员 孙应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林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