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804孙明广与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广,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民初2804号原告:孙明广,男,1963年4月21日生,住泰州市海陵区。被告: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法定代表人:苏百龄,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才,男,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徐州市泉山区,该院医生。原告孙明广与被告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诉讼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向原告寄送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孙明广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明广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审 判 长 沙林霞人民陪审员 周 榕人民陪审员 殷伯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