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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恩卫与陕西缔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阳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恩卫,陕西缔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阳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747号原告张恩卫,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蔺养忠,合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缔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献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旭东,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阳分公司。住所地:合阳县东大街。负责人王献春,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恩卫与被告陕西缔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阳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恩卫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恩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1元,减半收取965.5元,由原告张恩卫承担。审判员  仵晓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