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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蒲果、申迎春与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果,申迎春,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878号原告:蒲果,男,生于1985年9月26日,汉族。原告:申迎春,女,生于1988年9月1日,汉族。被告: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号永耀大厦*楼。统一信用代码:91510900731593233K。法定代表人:赵冰。原告蒲果、申迎春诉被告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蒲果、申迎春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果、申迎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果、申迎���撤回对被告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杨学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