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郗爱玲与王颖、王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郗爱玲,王捷,王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郗爱玲,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王捷,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王颖,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郗爱玲与被执行人王颖、王捷民间借贷纠纷(2016)陕0523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本次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42000元,现已经全部受偿,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3执恢1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光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