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破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破申8号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邮电路23号9层。主要负责人:张范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英豪,宁波开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军,宁波开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恒山西路648号。法定代表人:史培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浙江分公司)为申请人,被执行人为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罗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2013)浙甬商初字第38号、(2013)浙甬商初字第39号]中,发现被执行人圣罗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案件执行材料移送破产审查。本院查明:根据资料显示,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10日经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为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注册资本135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高档织物面料、纺织服装及服饰、纺织机械及配件(国家限制的除外)的生产、制造,提供以上产品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普通货运(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根据本院执行部门的查询信息显示,圣罗公司对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浙江分公司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未清偿债务达2.4亿余元。此外,以圣罗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债务金额已高达222528858.1元,且难以执行到位。本院认为: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浙江分公司与圣罗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浙江分公司具备申请圣罗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圣罗公司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未清偿债务,可以认定圣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综上,圣罗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圣罗公司核准登记机关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为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按照相关规定选定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破产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破产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潘丹涛审 判 员 方资南代理审判员 张颖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 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