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花平诉被告巢湖市天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花平,巢湖市天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1829号原告:周花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萍,安徽焦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湖市天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俭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霞,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花平诉被告巢湖市天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花平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花平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花平负担。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慧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