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21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忠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忠媚,黄明天,温忠耿,江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463号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钦州市三沿路33号。法定代表人:陈凤梅,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振龙,广西华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学成,广西华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温忠媚,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被执行人:黄明天,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温忠耿,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江莉,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温忠媚、黄明天、温忠耿、江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温忠媚名下位于广西合浦县廉州镇新城区9区(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合国用(2011)第17848号】、位于广西合浦县还珠南路西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合国用(2011)第2244号】及位于广西合浦县廉州镇新城区9区-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合国用(2011)第2045号】均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对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委托评估,即将进入拍卖程序。但申请执行人目前认为因被执行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申请执行人的贷款,造成申请执行人的重大经济损失,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被执行人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并向本院书面请求将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后再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莫武翊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俊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