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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仲某某诉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466号申请执行人仲某某,女,汉族,住保定市。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仲某某诉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606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坐落于保定市*号楼*单元*室房屋产权证(产权证号:*****)予以注销。二、将坐落于保定市*号楼*单元*室房屋登记到仲某某名下(身份证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