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3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赖益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赖益刚,封巧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3312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寿昌镇湖滨路*号。诉讼代表人:黎新明,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赖益刚,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封巧琴,女,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赖益刚、封巧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218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49815.42元(该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11日,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的利息按月利率6.066667‰计算,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100001‰另行计付),诉讼费人民币123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案中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2016年10月18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令;2、2016年10月17日,对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进行查询。查询财产有:小额存款;被执行人赖益刚、封巧琴共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水韵天城105幢3、4、5号及201室房地产;被执行人赖益刚、封巧琴共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半岛国际大厦1802室房地产;被执行人赖益刚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号小型汽车一辆(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赖益刚在光大银行西湖支行有信用卡保证金人民币203172.86元。上述财产被依法处置情况: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两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水韵天城105幢3、4、5号房地产,所得拍卖款,扣除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用外,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人民币2250180元;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两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水韵天城201室房地产,所得拍卖款,扣除优先债权外,申请执行人无剩余款项可受偿;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两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半岛国际大厦1802室房地产,所得拍卖款人民币442000元,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25948元。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赖益刚在光大银行杭州西湖支行的信用卡保证金人民币203172.86元,该保证金未丧失保证金功能,本院无法强制执行。3、2016年11月15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赖益刚所有的浙A×××××号辉腾牌轿车一辆(现下落不明);4、2017年4月25日上门查找被执行人封巧琴,但未找到被执行人封巧琴;5、2017年5月23日,本院向建德市公安局发送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案通知书,限制两被执行人出境;同日本院作出决定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采取上述相关执行措施后,于2017年5月23日,通过执行笔录形式将本案所有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