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万戈免洗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万戈免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970号原告: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曹州西路****号。机构代码:75177686-2。法定代表人:时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绪敬,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念芳,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山东万戈免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银川路与红玉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常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俊光,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戈免洗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37元,减半收取10918.5元,由原告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尘军梅审 判 员 朱淑玮人民陪审员 范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丽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