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9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桐乡市鼎创羊绒有限公司与宗加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鼎创羊绒有限公司,宗加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91执34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鼎创羊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0683921945,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濮院大道3765号外贸大厦1幢1001室。法定代表人:张学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宗加根,男,197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桐乡市鼎创羊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宗加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苏1291民初20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宗加根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桐乡市鼎创羊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失信规定,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宗加根的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苏M×××××荣威牌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依法进行了查封;本院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桐乡市鼎创羊绒有限公司以案外人陈华儿同意每月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并向法院提供了担保为由,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桐乡市鼎创羊绒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291执34号案件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沈 凯审 判 员  郭丽英代理审判员  夏誉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静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