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8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建房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建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565号原告:申建房,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住所地宁晋县石坊北路。法定代表人:李英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建茹,该公司员工。原告申建房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申建房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建房撤诉。案件受理费1941元,由原告申建房负担。审判员  田新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兆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