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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与刘玉燕、尹章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刘玉燕,尹章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2936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民主南路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厦9层。负责人:王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李苏民,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燕,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尹章喜,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徐州支公司)诉被告刘玉燕、尹章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寿徐州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苏民、被告刘玉燕、尹章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人寿徐州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垫付款12299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7日,被告刘玉燕无证驾驶原告承保号牌为苏G×××××三轮摩托车沿瀛洲南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鹰游对面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古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玉燕负全部责任。经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审判后,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垫付伤者赔偿款12万元、诉讼费2990元。被告刘玉燕无证驾驶,其丈夫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及被保险人应当知道其妻子不具有驾驶资格,没有对刘玉燕进行监督及管理,并擅自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员,本身具有过错,现向两被告追偿。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刘玉燕辩称,没什么要说的。被告尹章喜辩称,没什么要说的。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11月17日5时25分许,被告刘玉燕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G×××××号正三轮摩托车沿海州区瀛洲南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鹰游纺机对面处,车辆前部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古某驾驶的苏G5113**号电动自行车前部相碰撞,致古某受伤,两车损坏。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玉燕负全部责任,古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古某起诉刘玉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新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2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人寿新沂支公司给付古某赔偿款12万元。后人寿新沂支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12月2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连民终字第02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014)新民初字第2862号民事判决、(2014)连民终字第02093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赔偿主体为人寿新沂支公司,本案中,原告为人寿徐州支公司,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故原告人寿徐州支公司起诉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窦敏华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