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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3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秦玉梅与陈文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玉梅,陈文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566号原告:秦玉梅,女,1974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陈文云,男,1977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秦玉梅与被告陈文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玉梅负担。审判员  陈兴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