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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8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程衍美、周吉光等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衍美,周吉光,周吉明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092号原告:程衍美,女,194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周吉光,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周吉明,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衍美、周吉光、周吉明与被告周茂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衍美、周吉光、周吉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衍美、周吉光、周吉明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萃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