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8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程衍美、周吉光等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衍美,周吉光,周吉明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092号原告:程衍美,女,194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周吉光,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周吉明,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衍美、周吉光、周吉明与被告周茂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衍美、周吉光、周吉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衍美、周吉光、周吉明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萃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