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30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胡海生与曹坤名、江西子越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生,曹坤名,江西子越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30民初650号原告胡海生,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汽车驾驶员,住江西省婺源县。被告曹坤名,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包工头,住江西省婺源县。被告江西子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法定代表人:义振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生与被告曹坤名、江西子越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海生以被告曹坤名、江西子越建设有限公司联系不上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坤名、江西子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海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计124元,由原告胡海生负担。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冰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