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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4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孔金叉与被告南京悦倍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金叉,南京悦倍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4142号原告:孔金叉,女,1984年2月16日生,汉族。被告:南京悦倍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MA1MKGG11J,注册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街道疏港路1号龙潭物流基地160919号,实际经营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50号瑞景文华35栋209、210室。法定代表人:赵蒙,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孔金叉与被告南京悦倍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孔金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孔金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孟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桂玉 微信公众号“”